四方新材(60512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20:31:58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新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四方新材)第 001号
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9)《关于2024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10)《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竞买矿产资源的的议案》;

(11)《关于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14 点 00 分在重
庆市南岸区复兴街 9 号中讯时代 25 层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4年5月17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09,659,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6248%。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18,12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795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
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9,61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7%;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9,61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7%;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9,61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7%;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109,60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109,60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09,61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7%;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109,61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7%;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同意109,60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2024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109,61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7%;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竞买矿产资源的的议案》
同意109,60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同意 5,04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86%;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71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已回避表决。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9,60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通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5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13.《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9,61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76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7%;反对 4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1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新选举独立董事张玉娟女士得票109,610,300票,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54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新选举独
立董事张玉娟女士得票4,768,600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表决权的比例98.97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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