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网络(30053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20:50:51 中财网
原标题:冰川网络: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33 证券简称:冰川网络 公告编号:2024-034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1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 5月 10日(星期五)
7.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号荣超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15楼公司会议室。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和国先生
9.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人,代表股份 92,382,9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935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3名,所持股份 92,213,3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862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人,代表股份 169,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33%。

(4)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人,代表股份 169,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33%。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颖律师、周学文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1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6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4%;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103%;反对 65,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651%;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1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6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4%;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103%;反对 65,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651%;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1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70,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103%;反对 70,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181%;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78,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4,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144%;反对 4,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5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73,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615%;反对 3,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39%;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45%。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1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70,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103%;反对 70,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181%;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27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1%;反对109,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2542%;反对 109,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745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73,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615%;反对 3,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39%;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11,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70,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103%;反对 70,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181%;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颖律师、周学文律师
3.结论性意见: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1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