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300120):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经纬辉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20:50:57 中财网
原标题:经纬辉开: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经纬辉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月 23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17日下午 14:30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区创新道 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波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17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和合伙企业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60,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2,957,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65%。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367,6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1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606%;反对 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2.00 《关于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367,6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1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606%;反对 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3.00 《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367,6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1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606%;反对 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4.00 《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367,6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1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5.00 《关于聘任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367,6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1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606%;反对 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6.00 《关于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367,6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1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606%;反对 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7.00 《关于 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29,8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反对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81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606%;反对 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8.00 《关于 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367,6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81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606%;反对 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振雄

负责人:
武江涛

经办律师:
刘扬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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