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002408):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20:51:09 中财网
原标题:齐翔腾达: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当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出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当年可以不分红:
(1)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金支出,下同),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
(2)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数;
(3)母公司报表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做出中期现金分红的提议; (五)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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