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000558):国浩律师关于莱茵体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20:51:09 中财网
原标题:莱茵体育:国浩律师关于莱茵体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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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唐恺、张悦荷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月 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17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10栋5楼50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3名,参与表决的股东3名。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385,878,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6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228,852股,占公司有表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前述 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因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09,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4974%。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7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96%;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70%;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96%;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70%;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96%;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70%;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96%;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70%;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390,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73%;反对39,7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23,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05%;反对39,7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95%;6、《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2,40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96%;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70%;反对39,7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8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71,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210%;反对39,65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7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8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321%;反对39,65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385,477,961股。

8、《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46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21%;反对39,6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9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85%;反对39,6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4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唐 恺

张悦荷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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