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835368):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21:46:35 中财网
原标题:连城数控: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霖律股字[2024]0002号
致: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连城数控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连城数控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连城数控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2024 4 26
议决定召集。 年 月 日,连城数控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4:00在无锡的全资子公司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锡北泾虹路15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春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15:00至2024年5月16日15:00。

经查验,连城数控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同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连城数控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连城数控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股份108,657,362股,占连城数控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其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1,870,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14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44,752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连城数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名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连城数控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三: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四: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五: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六: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七:审议《关于公司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八: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108657062 999997
经表决,同意股数 , ,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九: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44,452股,反对股数300股,弃权股数0股。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审议《关于公司董监高2023年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薪酬预案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数26,341,26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海南惠智投资有限公司、李春安、李小锋、任怀宇、张辉、王鸣回避表决。

议案十一: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二: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三:审议《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四:审议《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7,824,49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44,452股,反对股数300股,弃权股数0股。

关联股东李小锋、王鸣回避表决。

议案十五:审议《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108,657,0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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