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603486):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22:36:34 中财网
原标题:科沃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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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沃斯”)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5月 17日召开的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年 4月 27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17日上午 9:30在苏州吴中区太湖东路 299号澹台湖大酒店西楼一楼澄湖厅召开。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5,684,56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1
数的 70.769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137,17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17%。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本所律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576,462,7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有效表决 股份(%)反对票弃权票
1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418,795,64299.99379,80016,300
2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418,795,64299.99379,80016,300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18,795,64299.99379,80016,300
4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418,795,64299.99379,80016,300
5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18,814,64299.99837,1000
6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418,742,19299.981063,25016,300
7关于公司董事 2023年度薪 酬执行情况及 2024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418,811,94299.99769,8000
8关于监事 2023年度薪酬执 行情况及 2024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418,811,94299.99769,8000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418,506,98199.9248314,7565
1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议案418,811,94299.99769,8000
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418,811,94299.99769,8000
12关于建立《科沃斯机器人股 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制度》的议案418,811,94299.99769,8000
13关于修订《科沃斯机器人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412,935,80398.59465,885,9390
14关于修订《科沃斯机器人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412,935,80398.59465,885,9390
15关于修订《科沃斯机器人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412,935,80398.59465,885,9390
16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 担保的议案418,059,28099.8179443,242319,220
1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预计的议案418,554,63199.9362267,1065
18关于终止实施 2023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16,271,74299.99769,8000
注:上述序号 18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冷泠回避表决股份数 2,397,800股;彬元资本有限公司-美世投资基金 1委托马建军代为出席和投票,因马建军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142,40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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