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通信B(200468):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19日 16:30:25 中财网
原标题:宁通信B: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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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临时提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对何炜先生等人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事项进行说明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二、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一)提案内容
2024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何炜先生等13人以股东名义,通过邮件方式递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3年宁通信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人何炜与其他流通股东(合计6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现正式提议在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申请设立南京普天员工股权激励及公司改革发展方案的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向大股东定向发行股份募集现金用于购买大股东非上市优质资产、配套融资转板A股、并购的资本运作措施。
(2)大股东公告拟经过在境外子公司,通过香港券商,利用部分出口创汇结余自留资金,以不超过3港元增持宁通信股权1000万-2000万股,作为今后股权激励的备用股份。
(3)提出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 2.5 元-3.5 元,设置必要的经营考核 KPI 指标,让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通过股权激励,把个人工作努力和企业发展命运紧密相连,实现双向奔赴。
(4)短期内可以先以年报评估值,等额置换部分优质资产进入宁通信。
以上临时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通过后,则授权董事会在24个月内组织实施。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实施,则可再延长12个月。

三、回复函件
2024 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电子邮件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对提案人员主体资格以及《关于提请增加2023年宁通信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通知》的内容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要求,何炜先生等提案人未全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以及本人亲笔签名的提案函件或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公司董事会无法确认提出上述临时议案的人员是否均是公司股东,临时议案是否全部是由股东本人所提出,故需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为此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详细回复何炜先生,要求何炜先生等提案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一)主体资格情况
截至公告发出之日,公司董事会仅收到何炜先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但未收到持股证明,通过核查公司最新股东名册,何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4%。公司董事会未收到除何炜先生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公司董事会无法确认满足《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的临时提案资格。

(二)提案内容情况
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核查后发现,该提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提请增加2023年宁通信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通知》中提出“1.向大股东定向发行股份募集现金用于购买大股东非上市优质资产、配套融资转板A股、并购的资本运作措施。”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该项临时议案仅为框架性、战略性论述,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2.1.6条的规定,该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提请增加2023年宁通信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通知》中提出“2.大股东公告拟经过在境外子公司,通过香港券商,利用部分出口创汇结余自留资金,以不超过3港元增持宁通信股权1000万-2000万股,作为今后股权激励的备用股份。”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大股东是否增持公司股权,属于大股东内部决策事项,提案人提出的该项临时议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2.1.6条的规定,该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提请增加2023年宁通信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通知》中提出“3.提出期权激励方案,行权价 2.5 元-3.5 元,设置必要的经营考核 KPI 指标,让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通过股权激励,把个人工作努力和企业发展命运紧密相连,实现双向奔赴。”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该项临时议案也仅为战略性论述,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2.1.6条的规定,该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提请增加2023年宁通信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通知》中提出“4.短期内可以先以年报评估值,等额置换部分优质资产进入宁通信。”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该项临时议案也仅为战略性论述,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2.1.6条的规定,该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二章第一节第2.1.6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负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二章第一节第2.1.6条第一款第(一)、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主体资格条件,股东临时提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内容需有明确的议题或具体表决事项,但截至公告发出之日,除何炜先生提供了身份证件外,公司董事会未收到其他人补充提供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何炜先生外的其他人未提供有效的股东身份证明资料,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2.1.6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该临时提案第1、3、4项均为框架性的,战略性的表述,而第2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所规定的形式及范围要求。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理由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洪亮
戴进

负责人: 姚希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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