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锋龙股份(002931):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7:21:06 中财网
原标题:锋龙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目前处于再审立案阶段,本次诉讼系公司决议纠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应明哲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原审第三人董剑刚、雷德友、卢国华、李中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6 民终 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并传唤本公司进行听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5月 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3年 1月 12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 0604民初 3062号),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应明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公司于 2023年 3月 15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应明哲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 0604民初 30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 2023年 6月 28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 06民终 898号),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应明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
原审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请求
再审请求:
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浙 06民终 898号、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 0604民初 3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再审。

(三)传票内容
1、案号:(2024)浙民申 2203号
2、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3、被传唤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住所: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 5号
5、被传事由:听证
6、应到时间:2024年 05月 24日 10时
7、应到处所: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一审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判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再审尚未开庭,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目前处于再审立案阶段,本次诉讼系公司决议纠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有 1起,涉及总金额约为708.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0.92%。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再审申请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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