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002667):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7:40:46 中财网
原标题:威领股份: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
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贵州储瑛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瑛律师、
李宏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年
4月 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
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
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
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月20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凯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8,290,54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4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85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3%。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1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150,14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1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
88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1.1922%。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5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67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审议: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3、《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4、《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7、《关于
2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8、《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
买责任险的议案》9、《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
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进行
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3187%;反对1,84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3,4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3187%;反对1,84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3,4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6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2961%;反对1,85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1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77%;反对
1,85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2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6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2961%;反对1,85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1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77%;反对
1,85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2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3187%;反对1,84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3,4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6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2961%;反对1,85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1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77%;反对
1,85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2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3187%;反对1,84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3,4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6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2961%;反对1,85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1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77%;反对
1,85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2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2
股份总数的96.3187%;反对1,84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3,4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瑛 经办律师:李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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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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