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30009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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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8:11: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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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尤洛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尤洛卡 | 保荐代表人姓名:辛星 | 联系电话:0531-88199918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靖 | 联系电话:010-6083870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有
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4月1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三会运作、
募集资金使用、合规交易、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 | 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
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
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
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
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
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
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
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
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
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
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 不适用 | |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
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
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
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
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3年度
财务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
了公司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等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
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8.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资产重组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时所作的其他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
《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
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
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
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
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
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 |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
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
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
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
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
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
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
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
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
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
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 | | 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
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
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
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
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
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
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
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
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 | | 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
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
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
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
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
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
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
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
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
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
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
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 | | 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
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
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
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
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
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
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 | |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
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
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
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
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
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 |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
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
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
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
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
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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