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知香(605089):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276号 致: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0:00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淞芦路177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代表股份106,861,36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8.1985%(已扣除回购专户股份)。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89,4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2%;反对171,8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考核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7,6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12%;反对171,8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89,4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2%;反对171,8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9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6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 经查验,上述第14项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单元森 2024年 5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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