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智控(00279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4-023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5栋2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魏璞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9,537,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3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63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3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2,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70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97,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全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亿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90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8,2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9,53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2,8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徐茜如律师、曾春鸣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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