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002625):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5月)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9:06:25 中财网
原标题:光启技术: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5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门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七)对经营活动中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报告、整改跟踪四个审计阶段:
(一)内部审计准备阶段。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内部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组成审计组,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二)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包括检查制度,访谈相关人员,审查资料,验算数据,(三)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包括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复核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报告等工作。

(四)整改跟踪阶段。为促进被审计对象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将根据内部审计问题和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开展整改跟踪。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专人负责,规范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提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等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行为;
(六)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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