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300777):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9:16:03 中财网
原标题:中简科技: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模式、
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要,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确保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及连续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进行;
(三)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进行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如果由于公司业绩、规模增长快速等原因,导致董事会认为公司规模与股本规模、股票价格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股利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按本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六)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公司发
展。

(七)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及调整
1、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
股利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且需经公司过半数独立
董事、监事分别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2、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股
利分配政策。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的股利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需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及过半数监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将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配股利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在每一周期结束之日后
四个月内,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后,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并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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