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300366):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9:16:11 中财网
原标题:创意信息: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披露《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9,958,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0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764,8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1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193,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193,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7,193,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1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909,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

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909,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

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541,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5557%;反对17,372,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4125%;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

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5%;反对6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7%;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

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26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5%;反对6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8%;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其中,同意36,498,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17%;反对6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19%;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本议案获通过。

关联股东陆文斌、黎静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664,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53%;反对4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3%;弃权18,932,6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0004%。

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69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3%;反对2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

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凤律师和赵均砚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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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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