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000860):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4:30在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颖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3人,代表股份345,416,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56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84,705,3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8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60,711,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8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60,905,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108%。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0《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00《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0《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00《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7.00《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8.00《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8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2名,监票人2名。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38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提案 2.00 《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38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提案 3.00 《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38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提案 4.00 《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384,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8,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3,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4%;反对28,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提案 5.00 《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365,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5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53,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7%;反对51,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 6.00 《关于变更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38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提案 7.00 《关于变更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38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反对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提案 8.00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54,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2%;反对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54,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2%;反对4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5、9、10、13、17层,邮编: 100022 电 话: (010)65219696 传 真: (010)88381869 网 址: www.myhrtr.co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张圣怀: 冯 玫: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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