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莱特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9:46:09 中财网
原标题:宝莱特: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莱特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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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24年5月13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除取消部分提案事项外,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提案、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4年5月20日下午14:4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9人,代表股份 79,350,34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916%。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4年 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6,383,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12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 1.00《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00《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00《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4.00《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5.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6.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议案 7.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 8.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9.00《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议案 10.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1.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12.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052股反对,70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议案 2.00《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752股反对,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议案 3.00《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752股反对,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议案 4.00《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752股反对,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议案 5.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052股反对,70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议案 6.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752股反对,0股弃权,6,595,64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80%。

议案 7.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052股反对,70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议案 8.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052股反对,70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议案 9.00《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752股反对,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议案 10.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052股反对,70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议案 11.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052股反对,70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议案 12.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8,052股反对,700股弃权,84,014,993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2%。

以上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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