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300344):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19:51:18 中财网
原标题:立方数科: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26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方数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0:00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逸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7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88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1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2,4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5%。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4,86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数
2,3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数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数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4%;反对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39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8%;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23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4%;反对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39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8%;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 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01、选举汪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61,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1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729%。

汪逸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选举俞珂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861,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729%。

俞珂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3、选举许翔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86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728%。

许翔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4、选举张进龙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861,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729%。

张进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01、选举魏晓雁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875,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0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524%。

魏晓雁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2、选举马驰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8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523%。

马驰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3、选举付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8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523%。

付林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4.01、选举汪志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86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728%。

汪志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4.02、选举任斐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86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728%。

任斐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陈燕红律师、季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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