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68862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4H0782号 致: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双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双元科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 14点;召开地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 9:15-15:00。 (三)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7、《关于预计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 5月 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5人,合计持有股份 41,042,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965%。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553,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69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9,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7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41,006,075股,反对 36,904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1,001,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1,001,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1,006,075股,反对 36,904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41,034,438股,反对 8,541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 41,006,075股,反对 36,904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306,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02%,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1,001,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1,001,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1,001,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41,001,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41,038,779股,反对 4,200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41,001,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001,734股,反对 41,245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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