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603118):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20:21:26 中财网
原标题:共进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9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0日 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 2 号公司 4 栋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3,854,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2.1819%。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董事、监事 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 6.01 关于公司董事汪大维先生薪酬的议案;
6.02 关于公司董事唐佛南先生薪酬的议案;
6.03 关于公司董事长胡祖敏先生薪酬的议案;
6.04 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魏洪海先生薪酬的议案;
6.05 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汪澜先生薪酬的议案;
6.06 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唐晓琳女士薪酬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6.08 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贺依朦女士薪酬的议案;
6.09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6.10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武建楠先生薪酬的议案;
6.11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何卫娣女士薪酬的议案;
6.12 关于公司监事孙志强先生薪酬的议案。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 2024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议案;
9. 关于 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 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668,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反对 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 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2. 前述第 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668,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反对 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 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法律意见书
3. 前述第 3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668,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反对 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 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4. 前述第 4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851,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11%;反对 3,916,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2%;弃权 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5. 前述第 5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754,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前述第 6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6.0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172,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3%;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0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579,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58%;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4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03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112,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46%;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04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669,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7%;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05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172,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3%;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第 6.06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579,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58%;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4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07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380,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56%;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08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444,1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58%;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09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669,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7%;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10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669,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7%;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1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668,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6%;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6.1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669,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7%;反对 4,18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前述第 7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668,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反对 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 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8. 前述第 8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754,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前述第 9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168,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5%;反对 68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前述第 10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168,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5%;反对 68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2024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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