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001256):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313号 致: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0日(星期一)下午 14:55在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1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年 4月 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0日下午 14:55在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周炳松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6,637,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4.774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91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6,559,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71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35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967,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88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9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94,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9%;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6,594,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9%;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6,594,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5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9%;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924,3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44%;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6 资者所持股份的99.1244%;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8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924,3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44%;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1244%;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8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924,3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44%;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1244%;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8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94,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9%;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 表决情况:同意106,594,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9%;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94,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9%;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八)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3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7,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十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594,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9%;反对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 100033 年 月 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