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00056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20:36:51 中财网
原标题:我爱我家: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375号
致: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与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勇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644,757,0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7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541,030,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68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103,726,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36%。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名,代表股份103,728,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提案的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44,461,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43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1%;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9%。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44,461,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43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1%;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9%。

3、《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44,461,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43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1%;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9%。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44,461,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2%;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43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51%;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9%。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644,757,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3,728,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633,483,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15%;反对11,273,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485%;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2,454,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318%;反对11,273,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682%;弃权0股。

7、《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及理财产品投资的议案》
同意639,908,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80%;反对4,848,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20%;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879,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254%;反对4,84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46%;弃权0股。

8、《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30,399,1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0373%;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9627%。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份共计614,062,395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399,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73%;反对0股;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27%。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事项为非表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