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000816):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20:36:52 中财网
原标题:智慧农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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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年 4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0日 15时 00分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58号公司行政中心 3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4,555,65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758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9,67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06%;反对 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1%;弃权 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5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332%;反对 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95%;弃权 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9273%。

2、 《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9,67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06%;反对 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1%;弃权 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5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332%;反对 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95%;弃权 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9273%。

3、 《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9,67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06%;反对 1,19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7%;弃权 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332%;反对 1,19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985%;弃权 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9683%。

4、 《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9,640,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219%;反对 1,4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28%;弃权 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53%。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180%;反对 1,4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547%;弃权 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9273%。

5、 《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9,03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55%;反对 1,8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8%;弃权 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171%;反对 1,8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146%;弃权 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9683%。

6、 《关于公司 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3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35%;反对 1,5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5%;弃权 3,669,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719%。本议案的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773%;反对 1,5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83%;弃权 3,669,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7744%。

7、 《关于 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9,657,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264%;反对 1,4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28%;弃权 3,425,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0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9325%;反对 1,4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547%;弃权 3,425,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7128%。

8、 《关于 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9,884,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53%;反对 1,2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9%;弃权 3,425,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0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3,34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591%;反对 1,24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281%;弃权 3,425,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7128%。

9、 《关于 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9,03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55%;反对 1,8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8%;弃权 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171%;反对 1,8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146%;弃权 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9683%。

1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9,67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06%;反对 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1%;弃权 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53%。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7.9395%;弃权 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9273%。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283,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89%;反对 6,028,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77%;弃权 2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4%。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922%;反对 6,028,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667%;弃权 2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1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刘 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柏 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4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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