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6037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5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载明了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提案的具体内容、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4:00如期在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栋A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总数32,583,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848%。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总数为48,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5名,代表股份总数1,35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25%。 5.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上述临时提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30日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和《公告》中所列的内容相符,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58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58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58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58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58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0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90%;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58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0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90%;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因关联股东温伟、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王政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353,900股。 投票情况:同意1,30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90%;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90%;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584,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630,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2,632,248股。 投票情况:同意32,630,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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