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电能(30098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21:01:31 中财网
原标题:苏文电能: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长帆路3号苏文电能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小波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4,455,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166%(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06,965,14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1,309,70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5,655,439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24,403,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49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1,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3%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人,代表股份 101,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人,代表股份 51,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4,44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07%;反对 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5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7%。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4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07%;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44,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494%;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4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07%;反对 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57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21%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及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9,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7507%;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股东芦伟琴、施小波、常州市能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能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能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德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07%;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44,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494%;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06%;弃权0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及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9,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7507%;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股东芦伟琴、施小波、常州市能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能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能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德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07%;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4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同意8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07%;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7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21%。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44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07%;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卢胜强、唐月梅
(三)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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