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网络(300494):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HUBEIEXCELLENTLAWYERLAWFIRM 二〇二四年五月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2024)鄂好律意字第0005号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天网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涂娴律师、张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盛天网络于2024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盛天网络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4年4月25日,盛天网络作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决议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前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4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7),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15:00,在湖北省武 汉市光谷金融港B7栋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的,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二)实际参会情况 1.第1-6项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70868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4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7864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2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 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630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64%。 2.第7项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3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52%。
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亮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2024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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