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002348):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17:46:05 中财网
原标题:高乐股份: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年 4月 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年 5月 21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1日下午 14:00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彭瀚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205,919,6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739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 5月 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续聘 2024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9.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技术研发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前述第五、第十项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审议第十项议案时,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翔宇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2024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技术研发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05,98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陈毛过






签署日期: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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