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票ETF (159321): 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黄金股票ETF : 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 5月 27日 公告日期:2024年 5月 22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0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项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 2024年 4月 12日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黄金股票 ETF。 3、基金代码:159321。 4、2024年 5月 20日基金份额总额:294,900,397.00份。 5、2024年 5月 20日基金份额净值:0.9999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94,900,397.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 5月 27日。 9、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目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场内申购赎回的代理券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463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4年 4月 17日至 2024年 4月 30日公开发售。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详见《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 2024年 4月 17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4年 4月 30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94,878,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94,878,000.00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折合基金份额 22,397.00份。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24年 5月 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99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94,900,397.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0、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 5月 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 5月 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94,900,397.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38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 5月 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黄金股票 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32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4,900,397.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4年 5月 2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99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47,893.8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4年 5月 2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28,821,30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43.6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66,079,08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56.3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4年 5月 2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3、总经理:张霄岭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号 B楼2118室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2071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充分保障公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每一股东各推荐一名,总经理为公司董事,另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战略规划和人事薪酬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行业特征而设立,主要采用管理扁平、分 工明确的职能制结构,设有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规风控 等 5大板块,以及 1个香港子公司、1个资产管理子公司。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518人(不含子公司),其中69.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杨牧云 电话:(021)389699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 5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于成为最受投资者信赖的,具有全球资产配置能力的一流资产管理公司。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13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10年 7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 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2022年 12月由华安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 CES港股通精选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0年 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 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 1月至 2022年 7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3月至 2022年 7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4月至 2023年 11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 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 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 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 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4年 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 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15日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资本:130.642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185455 联系人:张贞妮 2、发展概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 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大型证券公司之一。海通证券 A股于 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完成定向增发,H股于 2012年 4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员工的学历均在本科以上,硕士以上学历占70%以上,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楼茜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4年 5月 20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5月20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应付管理人报酬
注:报告截止日 2024年 5月 2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0.9999元,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294,900,397.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4年 5月 2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