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00249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18:46:02 中财网
原标题:辉丰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 022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新培路51号焦点梦想园A座三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14),公告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人,代表股份
451,039,4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434,850,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84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188,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 16,189,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6,188,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9%;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9%;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424,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8%;反对 3,424,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5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424,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8%;反对 3,424,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5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9%;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的 99.2408%;反对 3,3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0%;弃权 8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9%;反对 3,33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6152%;弃权 8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34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9%;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仲汉根、裴柏平、杨进华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3,92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60%;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9%;反对 3,4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5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5,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3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0%;弃权 8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20.6152%;弃权 8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349%。

(十)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447,61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424,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6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8498%;反对 3,424,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5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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