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002454):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19:01:46 中财网
原标题:松芝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454 公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号: 2024-029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21日 14:30-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颛兴路 2059号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焕雄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人,代表股份 12,752,8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28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2,126,4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38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6%。现场投票的股东中,授权委托代表 3人,代表股份1,957,1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11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10,626,3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90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28,581,6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351,400股,该部分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6,230,200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8,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8%;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8,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8%;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8,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8%;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8,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8%;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39,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5%;反对 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8%;反对 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关于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8,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8%;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七)《关于 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签署授信合同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8,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8%;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八)《关于 2024年度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8,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8%;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九)《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39,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5%;反对 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8%;反对 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十)《关于修订及新增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公司章程》(2024年 4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3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779%;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7,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27%;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 10.01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10.0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 4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3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779%;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7,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27%;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10.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 4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3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779%;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7,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27%;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10.0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 4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3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779%;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7,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27%;反对 8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十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8,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8%;反对 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郑伊珺律师和肖荣甫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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