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002617):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19:26:11 中财网
原标题:露笑科技: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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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致: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露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露笑科技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露笑科技本次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露笑科技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露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露笑科技系于 2008年 5月 28日由诸暨市露笑电磁线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1年 8月 29日以证监许可(2011)1371号《关于核准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露笑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2011]288号《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露笑科技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1年 9月 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露笑科技”,股票代码为“00261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露笑科技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621022X1的《营业执照》,目前的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露笑路 38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
注册资本192,300.5903万元
成立日期1989年 5月 24日
营业期限1989年 5月 2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机 制造;微特 电机及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电动机 制造;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显 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池制造; 电池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 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公告披露文件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露笑科技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以及符合本次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并经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以上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经本所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24年 5月 8日日召开了 2024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并通过了职工代表会议决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 2024年 5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于 2024年 5月 9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定《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相关规定。

5、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相关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未违反《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3、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董事、监事均回避表决。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认定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4年 5月 1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承诺将随后公告本所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相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未违反《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相关规定;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认定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杨北杨
谢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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