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601628):中国人寿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标题:中国人寿:中国人寿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 广场A座15层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集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 审议各项议案 四、 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 宣读法律意见书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选举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 11.关于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 12.关于选举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谷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1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 19.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报告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的内容请参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治理”和“董事会 报告”章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的内容请参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部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案三: 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 审计师报告的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 部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结果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按照 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人民币 17.53亿元。 二、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现金股利人民币0.43 元(含税,下同),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1.54亿元,其 中需支付集团公司股利人民币 83.09亿元,其他境内投资者股 利人民币6.45亿元,外资股股利人民币32.00亿元。 三、2023年度税后利润进行上述分配后,当年度未分配部 分1.25亿元转入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次分 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 公开披露》第十八条有关要求,公司在向股东公布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同时公布该方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截 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8.19%,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8.54%,本次利润分配影响偿付能力充 足率约-2.71个百分点。 本项议案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公司拟定了董事、监 事薪酬的议案,现向股东大会报告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一)时任执行董事2022年度薪酬情况 时任执行董事 2022年度的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424.57万元(其中,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合计为人民币112.44 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 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73.53万元,薪酬总计为 人民币498.10万元,当年实际支付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385.66 万元。 (二)时任监事2022年度薪酬情况 时任监事2022年度的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776.64万 元(其中,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合计为人民币 184.62万元), 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 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135.61万元,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912.25万元,当年实际支付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727.63万元。 二、关于2023年度薪酬情况 截至本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日期时,本公司董事、监事 2023年应付薪酬中应付绩效奖励标准暂未确定。2023年度我公 司董事、监事薪酬按照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执行,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时任董事薪酬情况 1.岗位薪酬标准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时任董事的岗位薪酬 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1. 白涛先生以及非执行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2. 赵鹏先生于2023年8月不再任本公司总裁,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3. 利明光先生分别于2023年8月、2023年11月任本公司临时负责人、总裁,其中2023年5月起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4. 卓美娟女士于2023年6月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5. 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已于2023年提请提名薪酬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薪酬按报告期内相关任职期间计算。 2.薪酬执行情况 时任执行董事2023年度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41.77万 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 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13.45万元,当年薪酬总计 为人民币55.22万元。 (二)关于时任监事的薪酬情况 1.岗位薪酬标准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以及员工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时任 监事会主席、监事2023年岗位薪酬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1. 叶映兰女士于 2023年6月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时,胡志军女士、王晓青女士不再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 牛凯龙先生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3. 薪酬按报告期内相关任职期间计算。 2.薪酬执行情况 时任监事2023年度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369.26万元, 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 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119.00万元,当年薪酬总计为人 民币488.26万元。 三、关于2024年度薪酬安排 (一)关于董事的薪酬安排 1.执行董事 (1)关于白涛先生和利明光先生,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公司 控股股东单位领取薪酬。 (2)关于其他执行董事,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应对公司发展状况和 价值贡献、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进行评估,并合理调整董 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及标准。因相关数据目前尚未 最终确定,2024年度岗位薪酬暂按 2023年度岗位薪酬标准执 行。 2.非执行董事 根据国家监管部门要求,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3.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共计 42万元/ 年,其中基本报酬为每年30万元,考核报酬为每年12万元。 (二)关于监事的薪酬安排 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规定,2024年岗位薪酬暂按2023年度岗位薪酬 标准执行。 如对2024年薪酬标准进行调整,以及后续薪酬实际执行情 况,将按相应程序办理。 本项议案分别经2023年12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六: 关于选举白涛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执行董 事白涛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白 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名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同意提名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 人。 现提请股东会选举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白涛先生的任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白涛先生在过去三 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白涛先生不持 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白涛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 司股东注意的事项。白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白涛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白涛先生简历 自202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自2022年1月起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自2022年3月起任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自 2016年至2022年期间,曾 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裁、执行董事,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白先生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白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议案七: 关于选举利明光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执行董 事利明光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名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利明光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 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利明光先生在过去 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利明光先 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此外,利明光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 司股东注意的事项。利明光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利明光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利明光先生简历 自201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23年7月起 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自 2023年 11月起担任本公司总裁。自 2023年4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自2023 年11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自2023年7 月起担任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利先生1996 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精算部总经理、 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临时负责人。1991年毕业于 上海交通大学,获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 硕士学位;2010年获清华大学 EMBA。利先生拥有中国精算师 (FCAA)和英国精算师(FIA)资格。曾任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 首届主任、中国精算师协会第一、二届秘书长,现任中国精算 师协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议案八: 关于选举刘晖女士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 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刘晖女士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 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刘晖女士在过去三 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刘晖女士不持 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刘晖女士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 股东注意的事项。刘晖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刘晖女士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刘晖女士简历 自2023年7月开始担任本公司副总裁。自2023年12月起 担任本公司首席投资官。自2024年1月起担任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自2023年8月起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自2023年4月起担任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担任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2014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担任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裁、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并先后兼任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国寿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09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2005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部总经理助理、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交易管理部总经理。1992年至 2005年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刘女士先后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和清华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系高级经济师。 议案九: 关于选举阮琦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执行董 事阮琦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阮 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名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同意提名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 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阮琦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 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阮琦先生在过去三 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阮琦先生不持 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阮琦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 股东注意的事项。阮琦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阮琦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阮琦先生简历 自2018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自2022年12月起担 任本公司首席风险官。自2024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网络安 全官。自2024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时负 责人,自2023年5月起担任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自2023年7月起担任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至 2018年期间,先后担任本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省分公司总 经理级)、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2014年至2016年担任中国人 寿数据中心总经理兼本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省分公司总经 理级)。2004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2000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担任本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电 脑处副处长,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阮先生 1987年8月毕业于北京邮电学院计算机与通信专业获得工学学 士学位,2007年12月毕业于厦门大学EMBA获得高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系高级工程师。 议案十: 关于选举王军辉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非执行 董事王军辉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提名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王军辉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 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王军辉先生在过去 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王军辉先 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此外,王军辉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 司股东注意的事项。王军辉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王军辉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王军辉先生简历 自201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23年11月 起担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6年8月 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自 2016年 12 月起担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21年3月起 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4年至2023年期 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总裁,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王先生1995年毕业于北京 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财 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获博士学位,系高级经济师。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牛凯龙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牛凯 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牛凯龙先生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 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牛凯龙先生在过去 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牛凯龙先 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此外,牛凯龙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 股东注意的事项。牛凯龙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牛凯龙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牛凯龙先生简历 自2021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22年12月起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深化改革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中国人寿金融研究院总经理、院长。2020 年 6月 至2022年12月先后担任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与投 资管理部负责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董 事会办公室(筹)总经理兼中国人寿金融研究院院长。2017年 4月至2020年6月先后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 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战略企划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战略企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牛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获金融学博士学位。牛 先生为副研究员(社会科学)、高级经济师。 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胡锦女士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胡锦女士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胡锦女士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胡锦女士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 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胡锦女士在过去三 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胡锦女士不持 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胡锦女士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 股东注意的事项。胡锦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胡锦女士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胡锦女士简历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自2024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2013年至2024年期间,曾担任本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会计部副总经理、共享服务中心(财务板块)总经理、财务部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胡女士于199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学专业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6年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胡女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系正高级会计师。胡女士于 2020年入选中国财政部“财政人才库”,于2019年起担任中国 财政部金融会计专家工作组成员。 议案十三: 关于选举胡容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胡容先生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胡容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胡容先生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 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胡容先生在过去三 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胡容先生不持 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胡容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 股东注意的事项。胡容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胡容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胡容先生简历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合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 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3年9月至2023 年 12月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担任国寿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基础设施 投资事业部总经理。胡先生先后毕业于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林志权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林志权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4年3月 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 意提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林志权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 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林志权先生在过去 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林志权先 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此外,林志权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 司股东注意的事项。林志权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 1.林志权先生简历 2.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林志权先生简历 自2021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目前林先生担任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陆氏集团(越南控股)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先生自2013年至2019年期间担任中国 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先生从 事香港执业会计师约35年,自1992年至2013年担任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在会计、审计及财务管理方面具 有广泛经验。林先生拥有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 会计学高级文凭,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 师公会资深会员。 附件2: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独立董事林志权先生 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林志权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委员会同意提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将相关议案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林志权为本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香港 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高级文凭、香港会计师 公会会员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 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林志权,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 薪酬委员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 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 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 七、本人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香港理工学 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高级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 员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本人已经通过该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提 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志权 2024年3月27日 议案十五: 关于选举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 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翟海涛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4年3月 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 意提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翟海涛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 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翟海涛先生在过去 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翟海涛先 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此外,翟海涛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 司股东注意的事项。翟海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 1.翟海涛先生简历 2.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翟海涛先生简历 自2021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为春华资本集 团总裁、创始合伙人之一,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和 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00年至2009年在高 盛集团工作,曾任董事总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 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开 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1995年至1998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驻 美洲代表处(纽约)副代表;1990年至1995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国际司工作。翟先生获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 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附件2: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翟海涛先生 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翟海涛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委员会同意提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将相关议案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翟海涛为本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 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翟海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 薪酬委员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 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 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 本人已经通过该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提 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翟海涛 2024年3月27日 议案十六: 关于选举陈洁女士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