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乳业(6004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证券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19:31:22 中财网

原标题:天润乳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证券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吴小鹏、甘伟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6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2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3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4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5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5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5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6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6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9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37
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9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吴小鹏、甘伟良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吴小鹏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项目等。目前无尽职推荐的项目。吴小鹏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甘伟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在审)、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审)等。目前无尽职推荐的项目。甘伟良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刘怡鸿,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刘怡鸿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在审)、恒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审)等。刘怡鸿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王松朝、熊君佩、黄建、代文操。

王松朝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在审)等。

王松朝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熊君佩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项目、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等。熊君佩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黄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可交债项目、新疆天润
(二)股权结构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股本总额 320,190,246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


股东持股况如下:
股本性质持股总数(股)
国有法人99,577,302
国有法人18,411,532
其他9,016,019
其他3,823,861
其他3,300,080
其他1,979,100
其他1,797,592
其他1,631,100
其他1,532,700
其他1,422,400
-142,491,686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1、2001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2001年 6月 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34号文批准,新疆天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万股,发行价格 5.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7,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66.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6,633.50万元,并于 2001年 6月 28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4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160,000股。

2、2013年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3年 10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348号)核准,公司拟以全部资产和负债,与农十二师国资公司持有的天润科技 19,423万股股份进行置换,两者评估值的差额部分由公司向农十二师国资公司非公开发行 4,551,774股股份的方式支付;同时,公司向天润科技的股东石波、谢平分别非公开发行 1,626,804股和 50,837股股份以购买其持有 1,600万股和 50万股天润科技的股份。经交易各方协商,司股本总数由 80,160,000股变更为 86,389,415股。

3、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5年 7月 2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证监许可[2015]1765号),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14,058,254股股份购买新疆天澳牧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185,62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最终发行价格为 28.30元/股,发行数量合计为 3,109,540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87,999,982元,发行费用共计 13,651,650.90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74,348,331.10元,全部用于天澳牧业改造机械设备和硬件设施、建设检测信息中心、偿还标的公司借款及支付本次交易整合费用。2015年 8月 24日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希格玛验字[2015]0077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86,389,415股变更为 103,557,209股。

4、2020年配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56号文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61,484,91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24元,募集资金总额445,150,813.5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及考虑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金额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6,724,494.76元。上述资金截至 2020年 1月 14日已到位,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希会验字(2020)0003号验资报告。本次配股共计配售股份 61,484,919股,配股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207,114,418股变更为 268,599,337股。

5、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72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590,90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7,499,999.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1,338,996.2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6,161,002.80元。上述资金截至 2021年 12月 10日已到位,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并出具希 268,599,3 )发行人 2021年验字[2021]0064号 7股变更为 320,190, 告期现金分红及净 2022年及 2023年的资报告。本次非公 246股。 产变化情况 现金分红及净资产情
现金分红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现金分红占当期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的比例
4,289.3114,202.8330.20%
12,030.3219,646.5961.23%
4,514.8114,967.0730.16%
12,030.32万元, 金红利 1.87元(含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年度分红方案已经 式预计分配的利 72.16万元的 12 数据及财务指标 数据其中包括以股份总 税),合计派发现 用资金总额 6,132. 事会审议通过, 润共计 20,834.44 .04%。 
2023.12.312022.12.31 
155,581.57135,941.83 
414,434.71257,659.03 
570,016.28393,600.86 
172,463.68105,326.21 
132,264.6134,522.71 
304,728.29139,848.92 
239,087.00230,781.96 
26,201.0022,969.97 
265,287.99253,751.94 
570,016.28393,600.86 

  
2023年度2022年度
271,400.00240,978.47
249,508.65220,188.45
24,505.5123,230.82
17,304.4021,541.88
14,009.2620,069.57
14,202.8319,646.59
14,017.4617,864.20
  
2023年度2022年度
34,433.5330,095.41
-106,883.56-64,291.23
53,091.0414,557.88
-19,358.98-19,637.94
51,075.0770,434.05
  
2023/12/312022/12/31
0.901.29
0.430.81
53.46%27.56%
39.17%35.53%
22.5329.23
3.344.38
1.080.94
-0.60-0.61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期末账面价值 期期末账面 普通股股份 份总数 披露编报 》《公开发 求计算的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 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07%0.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5.99%0.44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8.56%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7.79%0.56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9.02%0.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8.04%0.50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 2024年 4月 25日,本保荐人自营衍生品业务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100股。自营衍生品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

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除上述保荐人自营衍生品业务账户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自营衍生品业务账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3年 4月 19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2023年 5月 17日至 2023年 5月 19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2023年 5月 31日,项目组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底稿验收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3年 6月 9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3年 6月 16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投资者情形,无需对发行对象是否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天润乳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天润乳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保荐人及发行人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本保荐人保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本保荐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67.07万元、19,646.59万元、14,202.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333.47万元、17,864.20万元、14,017.46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发行人委托,对发行人 2021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希会审字(2022)3674号《审计报告》;对发行人 2022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希会审字(2023)2428《审计报告》;对发行人 2023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希会审字(2024)3604号《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机构对发行人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67.07万元、19,646.59万元和 14,202.83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6,272.16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9,000.00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3.70%、35.53%、53.46%。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在合理水平,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2021年、2022年及 202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877.92万元、30,095.41万元、34,433.53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公司业务特征和实际经营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265,287.99万元,本次发行99,000.00万元可转债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公司有足够现金流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可转债发行规模合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同时债务结构将得到优化,在充实资本实力的同时,降低财务成本,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资本结构将更趋合理。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2021年、2022年及 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3,333.47万元、17,864.20万元和 14,017.4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8.04%、7.79%、5.99%。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5)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能够忠实勤勉的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制度。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发行人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4)3605号),该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结论性评价意见为:“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23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希会审字(2022)第 3674号《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3)第 2428号《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4)第 3604号《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9,000.00万元(含 99,0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20万吨乳制品加工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并结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9,000.00万元(含 99,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 20万吨乳制品加工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间隔期限制,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有合理性。

其中,公司拟投入 27,77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系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现金流、资产构成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评级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评级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该级别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0
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1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7)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8)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
A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9)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聘请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已签署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中信建投将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