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002229):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2024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23,799,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9,31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4,486,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21,311,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6,82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4,486,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柏涛律师、严建云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1.00《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75,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02%;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7,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96%;反对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01,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91%;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2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3,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1%;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62%;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75,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02%;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7,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96%;反对1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63%;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1,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19%;反对1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4%;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76,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9%;反对1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8,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7%;反对1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26%;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21,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7%;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33,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5%;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28%;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关于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21,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7%;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1%;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33,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5%;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28%;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8.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55,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331%;反对1,434,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67,1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248%;反对1,434,7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2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00《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14,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8%;反对6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4%;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26,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1%;反对6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3%;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7%;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1%;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4,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3%;反对9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0%;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1.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0,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29%;反对1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3%;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9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49%;反对1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16%;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柏涛律师、严建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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