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股份(301215):2024-031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19:51:30 中财网
原标题:中汽股份:2024-031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15 证券简称:中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2024年 5月 21日(周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5月 21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周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周二)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视频接入方式。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张嘉禾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人,代表股份 1,018,102,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6.98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人,代表股份 991,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人,代表股份 26,302,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89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76,302,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77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 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8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人,代表股份 26,302,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890%。

(三)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8,04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 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241,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1%;反对 6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8,072,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272,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8,072,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272,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018,072,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272,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6%;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018,072,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272,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6%;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2,0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81%;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26,052,6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169%;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26,052,6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43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8,072,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272,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2,0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81%;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26,052,6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52,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5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2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169%;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26,052,6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52,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437%。

表决结果:成荣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2,0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81%;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26,052,6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52,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589%。

的 65.8169%;反对 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 26,052,6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52,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437%。

表决结果:仇大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珊珊、郑衍基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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