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301120):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19:52:02 中财网
原标题:新特电气: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6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特电气”)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3,007,05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 0.55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20,263,870.28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2.本次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股现金分红金额以及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分红的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20,263,870.28/371,441,055*10=0.545547元;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前提下,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545547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公司总股本371,441,05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3,007,050股后的 368,434,0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 0.55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20,263,870.28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2. 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日起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本数发生变动的,则以分配方案实施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本数后的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本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371,441,05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3,007,050.00股后的 368,434,0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0.5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49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注】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110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55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5月 27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5月 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年 5月 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5月 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3*****371谭勇
203*****719宗丽丽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 2024年 5月 21日至登记日 2024年 5月 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调整相关参数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2.因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根据相关规定及《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回购股票价格上限将由 17.00元/股调整为 16.9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号
邮编:101102
咨询联系人:段婷婷、展博娜
联系电话:010-85577061
传真电话:010-84782181
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七、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2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