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30006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20:20:36 中财网
原标题:南都电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保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54,163,8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17.7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0,034,6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28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人,代表股份4,129,2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75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4,695,82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66,5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129,2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7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3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6%;反对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68,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955%;反对 9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4%;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7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6%;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8,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73%;反对 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6%;弃权 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8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37,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69,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125%;反对 9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4%;弃权 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8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76,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0%;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8,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03%;反对 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6%;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125,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反对 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57,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86%;反对 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1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3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6%;反对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68,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955%;反对 9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94%;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25,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4%;反对 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7,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722%;反对 1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07%;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111,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1%;反对 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43,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84%;反对 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6%;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045,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0%;反对 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77,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722%;反对 1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07%;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3,970,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8%;反对 19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502,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900%;反对 19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雨顺律师、沈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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