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30014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20:20:38 中财网
原标题:宋城演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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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665号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宋城演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宋城演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宋城演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之江路148号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8、《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9、《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持股数共计1,078,359,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73%。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名,代表股份共计124,456,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0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02,229,638股,反对559,994股,弃权26,4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2%,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37,771,857股,反对股份数559,994股,弃权股份数26,44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540%。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02,183,938股,反对605,694股,弃权26,4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37,726,157股,反对股份数605,694股,弃权股份数26,44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348%。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02,173,938股,反对615,694股,弃权26,4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37,716,157股,反对股份数615,694股,弃权股份数26,44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306%。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202,183,938股,反对605,694股,弃权26,4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37,726,157股,反对股份数605,694股,弃权股份数26,44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348%。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02,499,252股,反对314,220股,弃权2,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38,041,471股,反对股份数314,220股,弃权股份数2,6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8671%。

6、《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02,289,171股,反对500,461股,弃权26,4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37,831,390股,反对股份数500,461股,弃权股份数26,44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789%。

7、《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1,195,773,760股,反对245,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38,112,591股,反对股份数245,7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8969%。

8、《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1,178,460,280股,反对24,355,432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51%,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14,002,859股,反对股份数24,355,432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9.7820%。

9、《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31,176,832股,反对264,36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124,346,530股,反对股份数264,36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7879%。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4H066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谭 敏
签署:
承办律师:郑 怡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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