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600173):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24-028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5月 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700,506,24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数 9,248,500股后,以 691,257,744股为基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1,475,464.64元(含税)。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691,257,744×0.06)÷700,506,244≈0.0592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592)÷(1+0)=(前收盘价格-0.0592)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9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限售条件流通股、浙江卧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9289212 特此公告。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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