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603713):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20:41:05 中财网
原标题:密尔克卫: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4-071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5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82024/5/292024/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5月 6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2,390,159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一)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3元(含税)。

(二)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过程如下:
1、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转增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2、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53元(含税);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64,293,855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 2,390,159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161,903,696股; 4、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1,903,696×0.53)/164,293,855≈0.52229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222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82024/5/292024/5/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银河,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仁莉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269540)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益。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3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7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7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77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3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内容请见同日披露的《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密卫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80228498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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