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00066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4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 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21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号煤业 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人,代表股份 93,567,07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79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2,337,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42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230,0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6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2,521,6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291,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230,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365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公司董事会 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 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7%; 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公司监事会 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 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7%; 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 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7%; 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37,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54%;反对 1,2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4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1,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217%;反对 1,2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8.778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37,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54%;反对 1,2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4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1,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217%;反对 1,2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8.778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 得通过。 议案 6:《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762%;反对 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7%; 反对2,4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83%;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8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 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 1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8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8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 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 1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8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8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 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 1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8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8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0%;反对 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7,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12%;反对 18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8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他内容: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敏、张晓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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