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3014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21:36:24 中财网

原标题:泓淋电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泓淋电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亦中联系电话:010-6083858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冠中联系电话:0755-238359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根据2023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情况、问题及整改1、公司存在2笔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期限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追认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对上述事项进 行追认,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追认; 2、公司在对境外募投项目投入时,存在将募 集资金由境内专户转至一般户,并在当天由一 般户转至境外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形。公司进行 上述操作主要系相关人员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进 行。上述募集资金已在境外募集资金专户中进 行管理和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或挪用募集资金进行其他活动的情 形。 保荐人已提示公司关注并持续规范募集资金使 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培训持续督 导相关法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规定、信息披 露质量要求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 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 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 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 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 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 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 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 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 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存在以下 情形: 1、公司存在2笔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期限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形; 2、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由境内专户转至一般户, 并由一般户转至境外专户的情况。1、已督促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以及追认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已 对上述事项进行追认, 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追 认; 2、已提示公司关注并持 续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 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 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 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 事项(包括对外投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不适用
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 期保值等)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 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10.发行人或者其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业务财务情况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公司 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流水、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函证等资料。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背 景、披 露文件承诺 类型承诺方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 承诺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股份 限售 承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杨馥蔚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泓淋电力首发前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泓淋电力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 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泓淋 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如泓淋电力在此期 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本企业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若本企业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承诺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股份 限售 承诺重庆协耀商贸有 限公司、威海博 创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威海瑞冠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 伙)、威海瑞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威海红 土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世玺驰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泓淋电力首发前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若本企业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承诺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股份 限售 承诺刘雄兵、刘晶、 庄绪菊、石德 政、许岩、刘立 春、陈晶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泓淋电力首发前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泓淋电力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 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泓淋电 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 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 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 调整。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责任不因本人离职而免除。若本人以上 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的,本人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股份 限售 承诺杨梓平、王殿 志、孙涛、迟荣 杰、于海清、迟 晨、迟明炜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泓淋电力首发前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泓淋电力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 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泓淋电 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如公司在此期间有 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 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 调整。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若本人以上承诺事项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股份 减持 承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杨馥蔚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 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资时所 作承诺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 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6、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采取集中竞价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 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 7、减持公告: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 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 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8、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及其 
   一致行动人(如有)不再为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出让 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6 条、第 7条的承诺。 9、自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 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时,本企业可不再遵守 上述承诺。本企业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买入的公司股票,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10、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1、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股份 减持 承诺重庆协耀商贸有 限公司、威海博 创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威海瑞冠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 伙)、威海瑞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 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 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6、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采取集中竞价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 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 7、减持公告: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 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 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8、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 为公司 5%以上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 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6条、第 7条的承诺。 9、自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的 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时,本企业可不再遵守 上述承诺。本企业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买入的公司股票,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10、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1、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股份 减持 承诺刘雄兵、刘晶、 庄绪菊、石德 政、许岩、刘立 春、陈晶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 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 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 5、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泓淋电力监事 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③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人在担任泓淋电力监事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个月内,仍承诺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减持公告: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 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 股票,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股份 减持 承诺杨梓平、王殿 志、孙涛、迟荣 杰、于海清、迟 晨、迟明炜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
作承诺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 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 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 6、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采取集中竞价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 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 回购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承诺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 形,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 告,并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 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 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股份 回购 承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 形,本企业/本人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企业/本人将及时 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企业/本人未能履 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 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本企业/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 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 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分红 承诺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资时所 作承诺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3、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 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 付当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半年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的现 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或者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的方案时,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 的需求,或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 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 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调整。 三、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 规定,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充分考虑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 2、分红形式与顺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现金分配 方式。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 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 付当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的比例: 上市后三年内(含上市当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公司 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区分下列情形,实现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原则上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 将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提议是 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资金。 6、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的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 制定。 (2)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 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3)上市后三年内(含上市当年),如因外部经营环 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 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4)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时,公司董事会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会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 四、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承诺将持 续性遵守上述分红政策与分红规划。若公司未能执行 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分红 承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1、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严格执行《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企业/本 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企业持有的
   或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 项。若本企业/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企业/本 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 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 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关于 同业 竞 争、 关联 交 易、 资金 占用 方面 的承 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重庆协 耀商贸有限公 司、威海博创股 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威海 瑞冠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 伙)、威海瑞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刘雄 兵、贾海峰、刘 晶、石德政、庄 绪菊、刘祥臣、 宋文山、王友 亭、许岩、刘铂 麟、刘立春、陈 晶(1)本人/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 了完整、详尽披露。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 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易。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在 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 内,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 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签 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 审核手续,确保交易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 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本企业将不通过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 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 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 的其他企业同发行人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终止。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同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 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 或其他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稳定 股价 承诺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一)由公司回购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 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 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 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2、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 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 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稳定 股价 承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 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出 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第 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 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 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的,则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如最终确 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则本企业/本人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 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股份的价 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 上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 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资 金合计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 红金额的 50%。3、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企业/本人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增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4、若本企业/本人无正 当理由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企业/ 本人承诺:(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可暂时扣留本企业/本 人当年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直至本企业/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稳定 股价 承诺刘雄兵、刘晶、 庄绪菊、石德 政、许岩、刘立 春、陈晶“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 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 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 进行调整,下同)的,则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如最
   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则本人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 额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个会计年度从 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 后薪酬的总和。3、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 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增持公司股 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4、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承诺:(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未履行承 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起,公司可以停止向本人 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 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或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更 换相关董事,或者董事会可以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其他 承诺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加强质量控制,持 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 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 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 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 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将充分利用本次募投项目的良好契机,进一
   步巩固与优质客户的合作关系,大力开拓业务,优化 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提 升盈利能力。 (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电源线智能制造及产能提升 项目、特种线缆技术改造项目,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 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 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进展,争 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增强股东回报。 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 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 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 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推动公司建立更 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股 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 制、程序及利润分配形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 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含 上市当年)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 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 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 做出保证。 公司承诺将努力采取以上措施降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其他 承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其他 承诺刘雄兵、刘晶、 庄绪菊、石德 政、许岩、刘立 春、陈晶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其他 承诺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威海市明博 线缆科技有限公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相关承诺 1、《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
作承诺 司、迟少林、刘 雄兵、贾海峰、 刘晶、石德政、 庄绪菊、刘祥 臣、宋文山、王 友亭、许岩、刘 铂麟、刘立春、 陈晶件(以下简称“发行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 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 前,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申请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企业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或本人将利用对 公司的控制权促成并协助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 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天内,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进行退款。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有权监管 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 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 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或本人将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促 成并协助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认定有关违法 事实后 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的程序: (1)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 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并进行公告。 (2)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 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孰高确定。 4、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申请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促成并 协助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5、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 (1)本企业/本人将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 道歉;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 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企业/本人履行 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企业/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 止。 (4)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 业/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 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其他 承诺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可转 换债券、公司债券等;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其他 承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重庆协 耀商贸有限公 司、威海博创股 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威海 瑞冠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 伙)、威海瑞创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刘雄 兵、贾海峰、刘 晶、石德政、庄 绪菊、刘祥臣、 宋文山、王友 亭、许岩、刘铂 麟、刘立春、陈 晶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 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
   部分,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分红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 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本企业/本人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 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其他 承诺威海市明博线缆 科技有限公司、 迟少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补缴等相关义务的承诺 若因政策调整或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 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 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 求,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 定的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 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再融 资时所 作承诺其他 承诺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 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 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 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 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 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 形;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 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法律后果。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 《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 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 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 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 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 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 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 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 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 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 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 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 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 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 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 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 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
 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 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 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 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 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 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 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 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 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 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
 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 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 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 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 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 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 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 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 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 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 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 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 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 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 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 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 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 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 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 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 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 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 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 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 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 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 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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