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股份(30100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006 证券简称:迈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22日(星期三)下午 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2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 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孙卫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人,代表股份 67,0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48.13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代表股份 67,0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股份 1,02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股份 1,02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六:关于 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七:关于 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八:关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九: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十: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52%;反对 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以上所有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若愚、常桂铷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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