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19:16:06 中财网
原标题:维信诺: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4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2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5月 22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4年 5月 22日上午 9:15至 2024年 5月 22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 5月 2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号院 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0人,代表股份 563,976,4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人,代表股份 427,350,1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136,626,2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 4,895,8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4,895,7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97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97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97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97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97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97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7、《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153,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8%;反对 2,09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9%;弃权2,731,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0%;反对 2,09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273%;弃权 2,731,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83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8、《关于2024年度上市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46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反对 5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890%;反对 5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97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反对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关于选举张德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563,96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4,8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12%。

张德强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关于选举谢公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563,96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4,879,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12%。

谢公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关于选举徐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563,9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4,87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14%。

徐刚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1 《关于选举杨有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563,9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4,87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14%。

杨有红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2 《关于选举娄爱东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563,9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4,87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14%。

娄爱东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3 《关于选举林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563,9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4,87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14%。

林志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1 《关于选举任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563,960,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4,87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12%。

任华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2.2 《关于选举赵建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563,960,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4,87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712%。

赵建光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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