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00292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19:20:49 中财网
原标题:联诚精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年 4月 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年 4月 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签到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2日(星期三)14:00在山东省



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 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郭元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5月 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2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5月 15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名,代表股份 57,686,6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75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4年 5月 15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名,代表股份 684,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3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379,266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34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694,696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116%;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4,570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3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综上,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关于2024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其在 2023年的履职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匡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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