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600969):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五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郴电国际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郴电国际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年 4月 19日、5月 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公告事项; 3.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表决文件等。 本所律师得到郴电国际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委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郴电国际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22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4年4月19日、5月1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5月 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http://vote.sseinfo.com)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 4.2024年5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副董 事长雷运明先生(董事长范培顺先生因公出差,委托副董事长雷运明先生代为主持)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股份140,079,8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7.8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5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名,代表股份129,537,8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01%。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10,54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5%。 3.公司董事(董事范培顺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雷运明代为出席)、监事(监事雷蕾女士因公未出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列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预案》;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葛玉辉)》; 1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共荣)》; 1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浪波)》; 1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景善)》; 1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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