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大地(003001):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20:06:1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岩大地: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01 证券简称:中岩大地 公告编号:2024-051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5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三)2024年4月3日,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列入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2024年5月21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50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不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1名调整至50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96.50万份调整至195.0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43.50万份调整为45.00万份,调整后的预留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20%。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关报告。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本次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权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行权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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