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00258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20:40:50 中财网
原标题:奥拓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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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54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蔡亦文律师、丛启路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4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逐项审议《关于董事 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 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2023年度薪酬
8.02 董事、总裁杨四化先生 2023年度薪酬
8.03 董事杨文超先生 2023年度薪酬
8.04 董事、副总裁吴未先生 2023年度薪酬
8.05 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 2023年度薪酬
8.06 独立董事李毅先生 2023年度薪酬
8.07 独立董事金百顺先生 2023年度薪酬
8.08 董事 2024年度薪酬方案
9、逐项审议《关于监事 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01 监事会主席黄永忠先生 2023年度薪酬
9.02 监事颜春晓女士 2023年度薪酬
9.03 监事吉少波先生 2023年度薪酬
9.04 关于 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1、《关于 2024年度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经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代表和监票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及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9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反对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逐项审议《关于董事 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 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6,436,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21%;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7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02 董事、总裁杨四化先生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91,945,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04 董事、副总裁吴未先生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6,436,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21%;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7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05 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06 独立董事李毅先生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07 独立董事金百顺先生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08 董事 2024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8,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47%;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逐项审议《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01 监事会主席黄永忠先生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02 监事颜春晓女士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03 监事吉少波先生 2023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04 关于 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关于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 2024年度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8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丛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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