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斯(8340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4年 4月 29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0日 14:00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延河中路 22号 1楼 4号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19日 15:00-2024年 5月 20日 15:00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638,12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341,87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6,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8,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4,638,12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4,638,12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7、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4,638,12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1,938,905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12、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参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938,905股。 表决结果:1,294,251股同意,占参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5%;0股反对,占参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续期及新增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3,471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654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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